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进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网上公开办理,拓展服务内容,完善服务措施,方便群众办事,提供下列网上公开办事服务: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办理的网上咨询,解答相关法律政策、注意事项、常见问题等;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办理的网上预约;
设置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申请表格的在线下载、填报等功能,实现网上申请、受理;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受理情况、办理进展、办理结果等执法信息的网上查询。
公安机关在网上或者窗口单位接受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申请时,可以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编号,方便查询前款第四项所列执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