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2年) 第二章 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2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所列执法信息,上级机关公开后,下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站、警务微博、便民联系卡等多种群众便于接受的方式,使社会广为知晓。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