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202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录用考察工作由招录公安机关承担,并负主体责任。相关公安机关负相应考察责任。考察组成员按照“谁考察、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考察材料承担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