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2011年) 第九章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2011年)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对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吸毒成瘾人员,本级公安机关没有设立拘留所或者拘留所不具备戒毒治疗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代为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有条件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接收自愿戒毒人员。但应当建立专门的自愿戒毒区,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自愿戒毒的规定管理自愿戒毒人员。 第七十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实行等级化管理,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本级。 第七十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文书格式,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2000年4月17日发布施行的《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