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八章 出所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八章 出所 第六十三条 对外地戒毒人员,如其户籍地强制隔离戒毒所同意接收,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可以变更执行场所,将戒毒人员交付其户籍地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