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八章 出所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八章 出所 第六十二条 对需要转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与司法行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章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