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戒毒人员,应当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禁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戒毒人员行为规范、不遵守强制隔离戒毒所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
私藏或者吸食、注射毒品,隐匿违禁物品的;
欺侮、殴打、虐待其他戒毒人员,占用他人财物等侵犯他人权利的;
交流吸毒信息、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
预谋或者实施自杀、脱逃、行凶的。
对戒毒人员处以警告、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处以禁闭,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批准。
对情节恶劣的,在诊断评估时应当作为建议延长其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重要情节;构成犯罪的,交由侦查部门侦查,被决定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转看守所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