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戒毒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批准其请假出所:
配偶、直系亲属病危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离所探视的;
配偶、直系亲属死亡需要处理相应事务的;
办理婚姻登记等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戒毒人员应当提出请假出所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批准,并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后,发给戒毒人员请假出所证明。
请假出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天,离所和回所当日均计算在内。对请假出所不归的,视作脱逃行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