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2011年)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立探访制度,允许戒毒人员亲属、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探访。 探访人员应当接受强制隔离戒毒所身份证件检查,遵守探访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探访人员,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提出警告或者责令其停止探访。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