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2018年) 四、

四、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公安部党委,部属有关单位。

公 安 部 办 公 厅

2018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