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199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保外就医的罪犯宣布,在保外就医期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