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199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被宣告假释的罪犯在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有收监必要的,公安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