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保安培训单位以实习为名,派出学员变相开展保安服务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