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