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 第二章 保安从业单位许可与备案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保安从业单位许可与备案 第十七条 省级公安机关许可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以及中外合资、合作或者外商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报公安部备案。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