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 第二章 保安从业单位许可与备案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保安从业单位许可与备案 第十四条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省级公安机关。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发证公安机关应当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