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1993年) 六、 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1993年) 六、 六、 不准经商办企业,公安干警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不准以警察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任何方便条件。已经开办的公司企业,必须立即与公安业务部门和基层科所队脱钩,不准经营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的行业。 五、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