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1993年) 十、 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1993年) 十、 十、 不准参与、保护、包庇走私活动。 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按党纪、政纪、警纪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