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2022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采取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保护措施的,由公安部批准和组织实施。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