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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2022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国际合作

第五十八条 公安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反有组织犯罪合作。 第五十九条 公安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和执法合作。 第六十条 通过跨境反有组织犯罪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处罚、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依据条约规定或者我方承诺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开展跨境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其他事宜及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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