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2022年) 第三章 线索核查处置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2022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线索核查处置 第三十一条 有组织犯罪线索核查结论,应当经核查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作出。有明确举报人、报案人或者控告人的,除无法告知或者可能影响后续侦查工作的以外,应当告知核查结论。 对有控告人的有组织犯罪线索,决定对所控告的事实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核查结论作出后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