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2022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核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发现涉案财产有灭失、转移的紧急风险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对有关涉案财产采取紧急止付或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期限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期限届满或者适用紧急措施的情形消失的,应当立即解除紧急措施;符合立案条件的,办案部门应当在紧急措施期限届满前依法立案侦查,并办理冻结、扣押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