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2022年) 第三章 线索核查处置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202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线索核查处置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有组织犯罪线索收集和研判机制,分级分类进行处置。 公安机关对有组织犯罪线索应当及时开展统计、分析、研判工作,依法组织核查;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