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二百五十九条

第二百五十九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没有违法事实的;

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