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二百五十八条
第二百五十八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按照本规定第十章的规定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
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按照本规定第十章的规定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的;
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