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百二十六条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公安机关不得妨碍被处罚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公安机关不得妨碍被处罚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