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七节 证据保全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七节 证据保全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不涉及财物退还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解除证据保全: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 被采取证据保全的场所、设施、物品、财产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期限已经届满的; 其他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 第一百一十四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