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不涉及财物退还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解除证据保全: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

被采取证据保全的场所、设施、物品、财产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期限已经届满的;

其他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