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零八条 办理下列行政案件时,对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场所、设施、物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但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公民个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

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可以由公安机关采取取缔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适用查封的其他公安行政案件。

场所、设施、物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