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办案人民警察提出证据时,应当向听证会出示。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场宣读。 第一百一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