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或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
法律规定可以当场处罚的其他情形。
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不适用当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