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六章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简易程序 第三十四条 违法事实确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有违禁品的,可以当场收缴: 第三十五条 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第三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1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