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十三章 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拘留审查: 被决定遣送出境、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 不应当拘留审查的; 被采取限制活动范围措施的; 案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 其他应当解除拘留审查的。 第二百一十六条 目录 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