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十章 治安调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十章 治安调解 第一百五十八条 调解一般为一次。对一次调解不成,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或者当事人申请的,可以再次调解,并应当在第一次调解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应当制作笔录。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