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听证会场纪律。对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干扰听证正常进行的旁听人员,责令其退场。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