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 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证据保全决定: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

被采取证据保全的场所、设施、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期限已经届满的;

被临时查封的危险部位和场所的火灾隐患已经消除的;

其他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解除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