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六节 辨认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七十八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六节 辨认 第七十八条 为了查明案情,办案人民警察可以让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或者违法嫌疑人进行辨认。 第六节 目录 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