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三节 询问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三节 询问 第四十七条 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