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三节 询问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十五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三节 询问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公安机关传唤违法嫌疑人时,其家属在场的,应当当场将传唤原因和处所口头告知其家属,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