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二节 受案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十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二节 受案 第四十条 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