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法嫌疑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所属单位或者家属将其领回看管。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约束过程中,应当注意监护。确认醉酒人酒醒后,应当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约束时间不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