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对查获或者到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管制刀具、武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应当立即予以扣押。安全检查不需要开具检查证。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