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十四章 案件终结 第二百零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百零四条 第十四章 案件终结 第二百零四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没有违法事实的; 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百零三条 目录 第二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