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百零四条

第二百零四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没有违法事实的;

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