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十四章 案件终结 第二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百零三条 第十四章 案件终结 第二百零三条 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 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 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第十四章 目录 第二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