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十二章 执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十二章 执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 行政拘留处罚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退还交纳人。 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由决定行政拘留的公安机关作出没收或者部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恢复执行行政拘留。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