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法律没有规定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
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法律没有规定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