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三章 回避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回避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