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三章 回避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回避 第十五条 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