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

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