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