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因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

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