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八章 听证程序 第四节 听证的举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听证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因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 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 第一百二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四条